《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呢?
第一,上交下是有时间上的限制,是开庭之前。这类案件属于程序上较为繁琐的,如破产或者当事人众多且不方便,其法律本意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开完庭则属于对于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最为繁琐的开庭环节已经过了,那么则应直接下判,而不是再移交,再移交就又要开一次庭,不是增加当事人的麻烦吗?
第二,下交上,则没有时间的限制,自己搞不定,随时甩锅给上级法院,合情、合理、合法,但是上级法院不是一定会接受哦。
第三,对于上交下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为什么呢?因为上交下之前,已经给上级的上级报告批准。上上级已经准的事情,难道还要再准一下吗?还不怕麻烦吗?
接着昨天的内容,接着闲话几句虚构故事,未考证,无依据,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为什么上交下,要交上上批准呢?
话说,很久很久以前的法制初创时期,……(参见昨天的内容),那不是很尴尬了。
另一方面,……(参见昨天的内容),于是争取战场,就是赢得了裁判。哈哈。
于是,如果是中级法院的案子,那么他把自己的案子裁给基层法院。那么对于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是在中级法院。也就是案子的最终决定权,牢牢的掌握中级法院的手里。这样操作是不是很牛皮?很杠?很有说服力?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出手啦!对于任意的上交下的审理这种情况,说NO,设定一个前置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