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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26——指定·管辖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67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呢?

第一,双方法院有争议必须先协商。不能没有沟通的情况下,直接甩锅给上级法院。因为绝大部分的事情是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好的,毕竟都是社会主义的兄弟法院嘛。

第二,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后,各个法院都必须停止案件的实体审理,然后裁定中止诉讼。这与昨天谈到的移送管辖有区别,是两家法院杠上了,当事人靠边站,想快都是快不了的。

第三,不能将上级法院的军。这不是生孩子,绝对不能抢先出判决。也就是管辖争议未决前,任何一方不得下判决。否则,上级法院是有权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决。上级法院原则上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

第四,上级说了,就按上级办。被指定法院直接实体审理,其他法院不得再行异议。对于上级法院的管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五,哪家法院向上级报争议呢?如果都想报则好,如果都不想报呢?疑问?刚好有一个朋友的案子,两地法院都不想报,而且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心累。

闲话几句故事,未考证,无依据,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两家法院争管辖权,你可能会觉得和自己的经历不一样呢?不是法院现在都是案子多得不想管,为什么会争管辖,揽事情呢?

话说,很久很久以前的法制初创时期,大部分法院的案子都比较少的,但还是要有业绩和诉讼费创收的任务啊。不然,开会多没有面子啊。于是,法院就常常送法下企业。纳尼,法院主要去帮忙企业收货款?我说了,这个故事的前提是很久很久以前嘛。那法院都主动上门,还收了诉讼费,如果打不赢官司,那不是很尴尬了。

另一方面,那个时候的企业都是国有或者全民所有,地方保护主义是无法避免的。两家企业的争议就上升为两个地方的争议,战场就在法院。于是争取战场,就是赢得了裁判。哈哈,于是在上级法院没有下结论之前,把判决书给下了。我看对方怎么办?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和经济建设。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出手啦。对于抢先判决这种,说NO。而且潜规则,先出过判决的法院一般不会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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