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25——移送管辖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78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是可以主动移送。

人民对于上述移送裁定,当事人是没有上诉/复议/复核的权利。法官经常会本着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会在裁定之前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目的是动员当事人主动撤诉后,到其他法院另行起诉。这时作为当事人就要判断,是撤诉再诉,还是坚持到底?这里蔡律师就需要给大家分析这里的利弊。

撤诉再起诉的方案:

这里有一个好处,一个坏处和一个不确定。

好处:时间快,今天撤诉,当场拿裁定,当天就可以到新法院起诉。

坏处:诉讼费减半收取,但这是可以与法院商量。

不确定:新法院也不收,最后两家法院打架,时间还是拖更久。

坚持不撤诉的方案:

也有两个好处,一个坏处和一个小确幸。

好处:一、新法院基本上不再移送,关于管辖法院的这个争议事项,有明确的结果。二、不产生诉讼费,原交诉讼费可全额退,新法院另交。理论上是可以连诉讼费一并移的,但实践上太麻烦,财务上的事情,大家懂的。

坏处:移送时间一两个月。

小确幸:不移送了,接着审。

可能你还是不懂,通俗讲,你比较在意钱,对诉讼效率要求不高,相信第一家法院有管辖权,实在不想去法院将要移送的法院,那就等法院裁定,博运气吧!如果时效就是案件的生命,那么就赶快撤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