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24——先择一法院起诉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私人律师 |74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多个管辖法院的,可以从优择一选择进行立案。相同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就一案件向不同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则谁先立案则由谁管辖。

提示在实务中两点:

第一,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在约定有两个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如果诉讼无法避免,建议立即下手。如果对方已经在法院立案,自己就只能装好行囊,准备好干粮到对方选好的法院进行应诉了。不要担心,打会破坏谈,其实上打可以促谈;关打不谈,是谈不下去的。给一棍子,再给一个萝卜,是常见的谈判方法。

第二,发现后面对方又立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如己方已经立案,而再接到法院通知对方已经立案的,则应该判断立案的先后顺序。如果发现自己下手晚了,则需要向等待法院驳回起诉。如果自己早于对方,则要向后面立案的法院据理力争。

 

有一个特例分享给大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京高法【2015】33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辛某某与商贸公司劳动争议关系问题的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双方亦是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裁定如下:指定商贸公司诉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