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合同和财产权益的争议的管辖法院是每一个律师在修改合同的时候都会关注到的重要点。尤其是各方不处于同一城市的,那么发生争议后,是由自己方所在地法院,还是由律师或者当事人抱着材料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这里有重大的利益的。实践中,还是以强势方的意见为主;但弱势方可以通过一些巧妙的方式尽量规避对自己的不利。
需要纠正一个概念: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以下条款,需要大家注意。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蔡开剑律师注:书面,一定要书面,口头的无效。是否仅能是纸面形式呢?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蔡开剑律师注:原来是只能约定一个;否则约定管辖无效。现在是想约几个,约几个。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蔡开剑律师注:网购,要注意了!什么是合理方式提请注意呢?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蔡开剑律师注: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是相对确定的,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的管辖带来的利益做一个预判。如是纠纷出现时的住所地,则打破当事人的预判,也容易出现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蔡开剑律师注:民事诉讼法专门设定管辖法院制度和管辖法院异议制度,事实上,对诉讼当事人而言,这是存在利益的。接受合同,就要接受合同的一切。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蔡开剑律师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是将婚姻、收养关系等的基于身份关系达成的协议,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但是这里的重点是财产争议是可以约定管辖,身份关系是不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