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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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22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0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除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按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受诉法院。即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不接受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其他也法院无权受理。

第二、不应将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扩张至不动产的债权纠纷,虽然这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如购房款纠纷等。除明确为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之外的不动产物权纠纷,也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第三、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不动产纠纷的一个补充。这是基于司法实践中,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后期的执行,更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引起群体性纠纷等。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这个是海事法院的范围,前面已经多次讲到,这里不再赘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指被继续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被继续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继承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是被继承人的房产、公司股权、银行存款、基金等所在地。在各类财产金额差距不大的情况下,房产、股权的权重大于银行存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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