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是包括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地点。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交通工具在事故发生第一次停靠的车站、码头和港口。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飞机、火箭、飞船、卫星等航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次降落地或者坠毁地点。这也要求我们,在争议触发后及时起诉就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其他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