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春,成都天气阴雨,朦胧,甚冷。中午到餐馆定了两座年夜饭。现在窝在沙发上写普法小文章,律师的工作是很有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有权法律监督,对于民事案件检察院一样可以监督。目的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通俗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检察院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抗诉的。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决确实存在事实和法律错误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对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比如法院应该保全而不保全;应该执行还无理拒不执行的;久拖不判的,等各种情况,都可以向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曾经有一个案子,法院久拖不判,当事人反复催,我们最后找同级人民检察院,效果还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