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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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律师解读008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452人看过

晚上(2018年2月5日星期一)闲来无事刚好整理这两年的照片。每张照片都有鲜活的故事,故事无论是骄傲还是失意,都很有意思。说是普法,实则是这些年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可自由的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对此不得干预。

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通常情况下,这种权利与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无直接关联,也就是国家无须对此进行干预。这也是实体的处分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在理解处分权时,要注意处分权的主体是各方当事人,也不是法官、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

处分的内容即包括如放弃所有权、债权等实体权利,也包括放弃举证期、不上诉、不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的权利。

处分权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最近的郑州的电梯劝烟案,一审以公平原则判定劝烟承担1.5万的赔偿责任。劝烟都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放弃上诉是劝烟者的权利,但是判定劝烟者承担责任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定劝烟者无责。

法院有审判权,当事人有处分权。哪个权大呢?

处分权优于审判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承认、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撤回起诉和执行申请,这些属于处分权。法院被动利用审判规则在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内,依法处理。法院不得超过或者小于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内处理。

2016年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总包,总包申请追回分包为被告,但实际施工人明确表示只要求总包承担合同责任。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应该由分包来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原告)未要求分包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实际施工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权是可以监督处分权。

处分权不是随意可行使的,需要受限于审判权的监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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