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原、被告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1月7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当天,原、被告先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后办理了结婚证书。2015年1月8日,原、被告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中特别提示:“男方梅毒螺旋体可疑,建议复查”。后被告在成都长江医院进行了检查,2015年1月29日,成都长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被告经诊断患有梅毒,须继续门诊治疗。
【裁 判 理 由】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所缔结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婚姻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将“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列为“暂缓结婚”的情形。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将“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列为“暂缓结婚”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可见,梅毒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原、被告于办理结婚证的当天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虽然检查报告于结婚登记后2个月才作出,但是检查报告所反映的是原、被告在结婚之前的身体状况,检查报告明确指出男方毒螺旋体可疑,建议复查。男方到成都长江医院检查,经确诊患有梅毒,须继续门诊治疗,即男方患有梅毒在婚后尚未治愈。判决如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的婚姻无效。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 律 师 心 得】
1、婚前检查,指的是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虽然国家取消强制婚检,但是为了自身健康,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婚前检查内容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
2、如果身体有样,还是要先治愈后再恋爱。不然是害人害己。如果闹出事情,都是很丢颜面的。
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道对方有爱滋病、淋病、梅毒、精神病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务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定婚姻无效。对于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未婚。如果主张离婚的话,那么法院判决后,在法律上就是离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