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 咸宁市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策略促成全额回款及违约金条款,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咸宁市一家环保科技公司(下称“环保公司”),被告为本地一家牧业公司(下称“牧业公司”)。2021年9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约定由环保公司为牧业公司提供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设备安装及售后,合同总价55万元。环保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相关工程亦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牧业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全部款项。2024年7月,双方经核算签署《补充协议》,确认牧业公司尚欠工程款16.5万元,并约定于2024年10月12日前付清。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牧业公司仍未支付,环保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与代理亮点: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首先, 我们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完整的合同文件、验收报告、补充协议及催款记录,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确保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清晰与确凿。其次, 在起诉时,我们不仅主张了本金,还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了自2024年10月12日起的违约金及本案的差旅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给被告方施加了充分的法律压力。再次,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积极与法官及被告方沟通,展现出灵活的谈判策略。面对被告方可能提出的工程质量或履行瑕疵抗辩,我们凭借扎实的证据,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付款义务本身。最后,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解决方案:不仅将争议本金从16.5万元确认为10.5万元,更重要的是,设定了“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需额外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约束性条款。这一条款有效防止了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极大地增强了被告的履约动力,保障了后续执行的效率。
案件结果: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成功调解。双方确认最终应付设备款为10.5万元,被告承诺在收到调解书后七日内付清,否则将承担2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不仅为客户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更通过精巧的条款设计确保了债权的最终实现,彻底化解了双方纠纷。
李大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