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犯著作权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区别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744人看过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的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收益归单位的犯罪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区别,而且2004年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单位犯罪的量刑解释上有很大的调整。本文将详细论述具体的差别以及修改量刑规定存在的社会问题。

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差别

根据2004年出台《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九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一千五百张(份)以上,才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单处罚金。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的量刑标准;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七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七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15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应当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执行。比原来规定的五倍显著降低。

二、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起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罪和各种量刑情节的数额标准均在3—5倍之间。2004年12月22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新解释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为三倍,虽有积极意义,但是这次明确规定二者有三倍差别,却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对自然人和单位规定如此不同的定罪标准,主要是考虑:其一,由于单位犯罪是单位集体实施的,单位获取的利益只有远远高于自然人获取的利益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二,单位犯罪后所获得的利益不是归个人,而是归单位。然而,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很不合理。

第一,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不是犯罪人获得利益。因此,犯罪人主观上对利益的追求、客观上实际获得的利益,就不是重要问题。定罪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以及获得多少利益。不管是单位集体侵犯著作权还是自然人侵犯著作权,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程度没有任何不同。单位犯罪所获得利益归谁所有,对于被害人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本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且法定的构成要件与加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可以因单位与自然人的不同而对构成要件和加重条件作出不同的解释。

第二,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既然单位和自然人在犯罪行为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是相同的,那么,对单位和自然人规定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加重条件,不符合罪刑相均衡的原则。人们一般认为,单位作为集体应当比个人更加注意守法经营。事实上,一般而言,单位犯罪在规模上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自然人犯罪,特别是知识产权犯罪多为有组织的单位犯罪,其恶性不但高于自然人犯罪,甚至不亚于集团犯罪。

第三,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容易使犯罪人规避法律,客观上容易导致放纵犯罪。在现实中,许多个人为了逃避刑罚制裁,纷纷注册公司,以单位行为为由规避刑事处罚。有的公司将其业务部门承包给他人经营,承包人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行为;有的企业是专门造假的地下工厂;有的企业为降低单位经营额,将同一车间的机器、同一仓库的侵权复制品在名义上归属为不同的单位所有。虽然1999年6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是,由于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十分盛行,地方司法机关往往以单位犯罪为借口,拒绝以个人犯罪进行追诉。

第四,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对于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的犯罪,也并没有普遍采取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经济犯罪追诉标准》对于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便没有这种区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对销售金额的要求都是“五万元以上”,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也没有因为主体不同而不同。

第五,应注意的是,根据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单位犯罪一般均属于TRIPS协议第61条特别强调应当予以刑法处罚的“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应当对之采取更为严格的刑罚标准。TRIPS协议该条所要求“具有商业规模”也并非完全要求“情节严重”。因此,对所有具有“商业规模”的实施犯罪的工厂都应进行刑事追诉,特别是对无营业执照的地下工厂,不应有数额标准的要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