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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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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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认定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53人看过

商业秘密的判决与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因此寻找经验丰富的律师主持可以较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4日,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内蒙古和青海的两家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被认定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巨额的经济赔偿。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

2001年,某上市公司与美国杜邦公司签订关于引进杜邦公司的金属钠生产技术的协议,许可使用年限为15年。其间该上市公司委托内蒙古某公司加工电解槽的底座、阴极、收集器等部件。内蒙古公司根据合同拥有上述设备的加工图纸,双方并签有保密协议。被告温某和张某原是某上市公司工程师,退休后,被高薪聘往其他同类企业工作。2006年,温某和张某伙同内蒙古公司的管理人员云某和高某,利用某上市公司的图纸,为辽宁和青海的两家制钠公司生产电解设备。其中青海公司明知所用图纸是兰太公司的商业秘密。

由于被告生产了大量的侵权设备,导致金属钠的市场价格逐日下降,并且还威胁到了原告与杜邦公司技术许可协议的正常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该上市公司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隔一年零三个月,获得胜诉。

【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的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在本案中就经历了3次鉴定过程。比如说,在本案中,一些设计原理、结构原理和结构设计属于公知技术,但它们具体形状、位置设置、结构和尺寸确切组合成的整体技术信息,需要技术人员根据设备的性能要求进行设计,并且需要经过计算、测试和修改才能最终确定。不同技术人员单独设计出的具体结构、安装位置和尺寸一般不会相同,而这些技术信息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了解和掌握,也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容易获得,因此可以认定为非公知技术。正因为商业秘密的复杂,因此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寻找经验丰富的律师主持可以较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邱律师提示】

⒈据一些企业调查显示,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30 %都是企业的在职职工。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主要途径。建议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待遇,提高他们的忠诚度。如果能将“硬性”的法律警戒与“软性”的人文关怀机制相结合的话,结果将会比较理想。

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策略,让公权力早日介入,可以充分地维护企业的权利。

⒊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采用诉讼和谈判两手同步进行的战略,还可达成刑事和解,既追究了主要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使自己的财产赔偿相对顺利地得以实现。

⒋很多企业都不喜欢诉讼,但是,当只有通过诉讼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企业应该毫不犹豫地举起法律武器。在本案中,企业通过诉讼,至少达到了以下目的:

(1)追究了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遏制了同业竞争对手的侵害,规范了市场。

(3)扭转了企业内部人心不稳的状况。

(4)稳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股市行情。

(5)增强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提高了企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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