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某市A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浴场内经营果饮品、小吃等项目。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经营费用256714元及押金10000元。2024年12月1日,双方协商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但仅支付95000元,剩余款项未付。原告遂向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经营费用及押金共计266714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结果
1. 被告某市A浴场有限公司需再支付原告王先生经营费用及押金共计171714元,付款方式为:自202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5000元,直至付清。
2. 若任一期逾期未付,被告需加付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含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王先生自愿承担。
4.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孙云雷律师的忠告建议
1. 合同履行留痕:合作过程中应保留所有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及书面确认文件(如本案中的《欠条》),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快速举证。
2.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违约或拖欠款项,应尽早通过书面催告、律师函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3. 善用调解程序:对于事实清晰的合同纠纷,可积极通过法院调解高效解决,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
4. 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增强履约约束力(如本案中逾期需加付违约金)。
5. 强制执行保障:调解协议中可约定“逾期即触发全部款项加速到期”条款,确保债权实现效率。
孙云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