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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灏律师代理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女谭某。双方于2022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谭某由谭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五百余元抚养费,并约定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后一次性赠予5万余元。离婚后,李某长期在某市某区工作生活,拥有固定房产,从事某电商平台店铺经营,收入较为稳定。谭某则于2025年前往某省某市打工,婚生女谭某长期随祖父母在某县生活、学习。2026年初寒假期间,李某将女儿带至某市,女儿参加入学考试后就读于某市某区某学校。因抚养权问题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要求谭某每月支付两千余元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户口迁移及提供出生证明。谭某辩称,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自己月收入达1万余元,家庭环境稳定;而李某工作繁忙且时间不固定,无法保障陪伴孩子的时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1. 婚生女谭某的抚养权是否应当予以变更,即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 若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如何依法确定;

3. 原告主张的户口迁移及提供出生证明等诉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以最有利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利益为原则。本案中,婚生女谭某已满八周岁,其出具意愿说明书并录像,明确表示强烈希望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在某市有固定住处且收入稳定,具备抚养能力,离婚后对女儿关心有加,母女感情浓厚;而谭某在外地打工,女儿实际由祖父母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现实需求、双方现状及个人意愿,法院对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综合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谭某每月支付八百余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关于户口迁移,因属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关于提供出生证明,因不影响本案审理且无证据证明现存情况,法院不予支持,但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判决:婚生女谭某变更由李某直接抚养,谭某每月支付八百余元抚养费;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李某负担。

 

【律师价值】

文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策略规划能力。首先,精准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了自身抚养优势及女儿真实意愿的关键证据,如意愿说明书及录像、就读证明等。其次,在庭审中有效反驳对方关于“原告无法照顾孩子”的抗辩,清晰论证了原告稳定的经济条件与优质的成长环境。最后,针对户口迁移等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的诉求,提前做好客户沟通与预期管理,确保了案件核心诉求的圆满实现,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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