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8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邓某某诉讼请求: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27992元,被告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陈某某承担,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答辩要点:被告刘某某垫付了2374元医疗费,被告的车子买了30万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陈某某答辩要点:被告购买了保险,除了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外,其余部分陈某某不承担。
被告平安财保郴州支公司答辩要点:对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营养费1800元没有相应的依据,不应支持;交通费没有相应的票据,不予支持。
依据《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伙食补助费为省内100元/人·天;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34041元。
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邓某某应负次要责任,综合全案,被告刘某某对原告邓某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邓某某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陈某某系湘LCV6**号小型客车所有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故不需承担本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原告邓某某的医疗费79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190元,共计13326.9元,扣除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余额为3326.9元;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原告邓某某的误工费8393.67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为1865.26元,共计10758.93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原告邓某某的损失,由被告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承担医疗费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758.93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328.83元(3326.9×70%)的赔偿责任,合计23087.76元;3、医疗费限额外余额998.07元(3326.9×30%)、鉴定费中的210元(700×30%),合计为1208.07元,由原告邓某某自行承担;4、鉴定费中的490元(700×70%)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被告刘某某应赔偿原告49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374元,故对本案无需再承担责任;多垫付的1884元(2374元-490元),从被告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核减,被告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向原告邓某某赔偿21203.76元,被告刘某某多垫付的1884元,由被告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向被告刘某某进行理赔。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某赔偿21203.76元;
二、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