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C与D及E、宜章XX公司、F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原审被告:宜章XX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南关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上诉人A、B、C因与被上诉人D及原审被告E、宜章XX公司、F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A、B、C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C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