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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PK蓝月亮:都是“月亮”惹的祸?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海关商检 |4439人看过

王海PK蓝月亮:都是“月亮”惹的祸?

 

易胜华 律师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近期又有惊人之举,分别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广州天河区法院起诉,状告知名日化企业“蓝月亮”公司和著名主持人杨澜。王海诉称:“蓝月亮”洗衣液含有致癌的荧光增白剂,要求“蓝月亮”和代言人杨澜承担法律责任。蓝月亮回应:王海所说为不实之词,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两场分别在南方和北方进行的诉讼,对阵的双方都是名人。杨澜的身后,是财大气粗的名企和说不清、道不明的背景。而王海则是身经百战、树敌无数的打假“专业户”,身后是广大的普通消费者。诉讼的结局充满悬念。

 

根据媒体报道,消费者将“蓝月亮”洗衣液送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发现蓝月亮洗衣液中含有荧光增白剂荧光增白剂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定性的化学毒物,是一种致癌物质。

 

蓝月亮公司并不否认其产品含有“荧光增白剂”,但是该公司辩称:

 

蓝月亮深层洁净洗衣液(亮白增艳)使用的荧光增白剂为二苯乙烯联苯类CBS-X,符合国家发改委于2008312日发布的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中规定的荧光增白剂种类。而且,目前荧光增白剂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的洗衣粉和洗衣液中。同时,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网站上也发布有《荧光增白剂在衣物洗涤剂中的应用》一文,对荧光增白剂的安全性进行了详细说明。经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蓝月亮深层洁净洗衣液(亮白增艳)无刺激性。

 

由此可见,双方争议的并非“荧光增白剂”的有无,而是“荧光增白剂”在产品中的使用,是否对人体有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注意到,在王海提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中,提到的“化学毒物”除了“荧光增白剂”之外,还有“柴油”、“煤油”、“汽油”等常见消费品。有关资料显示:“荧光增白剂”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制品显得更白、更亮、更鲜艳。如使用过量或者与身体的伤口接触,有潜在的致癌因素。至于多少剂量是安全范围,目前还没有界定标准。

 

“蓝月亮”公司的辩解中提到了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此看来,在洗涤用品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分析到这里,似乎王海一方败局已定。但是,王海起诉的理由并不在于“蓝月亮”使用“荧光增白剂”属于质量缺陷,而是认为“蓝月亮”没有在产品标识上注明危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是说,即便添加“荧光增白剂”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生产企业也应当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加以留意,不能掩盖产品可能具有的危害性。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包装标识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荧光增白剂”是对人体存在一定危害性的化学物质,“蓝月亮”洗衣液中确实添加了“荧光增白剂”。生产企业没有在产品包装上加中文警示说明,确实对消费者形成了一定的误导。“蓝月亮”辩称产品“无刺激性”,并不等于产品无害。同时,“无刺激性”的辩解与王海主张的“消费者知情权”不相干。就好像是顾客问服务员:“你这菜是地沟油做出来的吧?”服务员的回答是:“我这菜不辣。”

 

那么,“荧光增白剂”跟杨澜怎么扯上了呢?

 

关于“明星虚假代言”的责任问题,《食品安全法》已先行一步做出了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迄今已经将近17年,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需要。《广告法》的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对于其他广告中“明星代言”应承担的责任,必然会纳入其中。但是,现行《广告法》仅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责任主体,并没涉及广告的代言人。因此,王海起诉“蓝月亮”的同时捎带上杨澜,更多的是基于杨澜的名人效应。让杨澜“陪斩”,暂时还没有《广告法》上的依据。

 

“蓝月亮”公司在回应中,意味深长地提到:“公司对一切不实言论和恶意中伤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我们不由得要问:如果王海败诉,他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王海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他有没有散布“不实言论”,是不是“恶意中伤”。

 

“蓝月亮”洗衣液中含有“荧光增白剂”,这一点有检测中心的结论为证,“蓝月亮”公司对此并不否认。“蓝月亮”未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警示标识,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至于未做警示标识是不是“欺骗消费者”,这属于认识问题。笔者认为,王海并没有散布不实言论,也没有恶意中伤。即使王海最后败诉,也不等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否则的话,民事诉讼中所有败诉的原告,都需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后谁还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呢?

 

笔者曾经代理“雪碧汞中毒”案。该案中,受害人马赛被人在雪碧中下毒,警方询问他的时候,他说“雪碧是我打开的”。就这样一句无心的话,最后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原因在于法院认为“雪碧是我打开的”这句话损害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品声誉,令人哭笑不得。

 

某些企业,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消费者是上帝”。但是,当消费者指出产品存在问题时,他们很少承认并努力改正,积极与消费者协调,而是举起“追究法律责任”的大棒恐吓消费者,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与神圣不可侵犯。与消费者为敌的企业,注定无法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与尊重。

 

消费者在与企业就赔偿事项协商时,需要谨防企业反告消费者“敲诈勒索”。一些企业在面临消费者投诉的时候,假意与消费者协商。当消费者提出高额的索赔要求时,有些企业便以消费者“敲诈勒索”为由,向警方报案,将消费者送进监牢。“华硕电脑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笔者希望,王海先生在为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多注意自己的安全。

 

中国的消费者,永远是弱势的一方。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司法机关,什么时候才能让企业真正地明白:消费者是上帝!

 

201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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