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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500、阅读5000”太离谱 ——关于网络诽谤入罪标准的修改建议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688人看过


“转发500、阅读5000”太离谱

——关于网络诽谤入罪标准的修改建议

易胜华 律师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由于其他情节严重(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的情形出现极少,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以“转发五百或阅读五千”作为入罪的依据。

从立法技术来说,同一条文中的并列事项,应当在程度方面大致相近,尤其是作为立案标准,更要把握相同的尺度,否则容易造成处罚失衡,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那么,在信息网络平台上,“转发五百”与“阅读五千”,在情节严重程度方面是否大体相当呢?

由于微博是目前国内最大、使用最多、传播最快的综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大部分热点事件都是通过微博传播,所以我们选择微博作为网络平台的分析样本。

为了验证“转发数”与“阅读数”是否匹配,我选择了三位律师的个人微博作为分析样本,分别是我(中年律师,粉丝68万)、王小艳(实习律师,粉丝5万多)、韩冬平(青年律师,粉丝2万多)。

图一至图四,是两位小伙伴从个人微博中找到的“阅读数”在5000次左右的内容。分别是:1、转发3次,阅读4837次;2、转发0次,阅读5214次;3、转发1次,阅读6195次;4、转发0次,阅读7479次。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这四条微博的转发数很少,甚至有的微博转发为0次,但是阅读数都达到了5000次左右,甚至更高。

我查看了一下我自己的微博,有不少微博的转发数为0。但由于粉丝数量较大,我的每一条微博的阅读数都超过了一万次。我再查看了自己微博的转发数,最近一两个月超过500次转发的只有一两条。

图五至图八,是我的微博中转发数量较大的,分别是:5、转发631次,阅读82.3万次;6、转发325次,阅读151万次;7、转发421次,阅读53.8万次;8、转发768次,阅读440万次。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规律:转发500次以上的,其阅读数可以达到50万次以上,甚至更多。

当然,每个微博用户的粉丝数不同、话题的火爆程度有差别,都会影响到转发数与阅读数。有的微博用户恶意刷流量,也会导致数据失真。但可以肯定的是:

阅读量达到5000次,是一个较低的门槛。微博官方统计“阅读数”的方式是“展示数”,并非“点击数”。只要网络读者打开微博页面,无论是否真正阅读该页面的微博内容,该页面每一条微博都自动计入了一次阅读数。

而转发数达到500次,却是一个很高的门槛。如果一条微博的转发次数达到了500次,正常情况下,它的阅读数可以达到几十万次以上。

这就意味着,“转发500次”与“阅读5000次”,显然根本不是同一个水平线的数据,其影响力有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差距。将差距如此悬殊的两个数据同时作为刑事案件入罪门槛的选项,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立法者将转发与阅读的比率设定为1:10,而根据我的测算,1:1000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比率。

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角度,“阅读5000次”的入罪标准显然有些低了,导致打击面太广。而“转发500次”的标准又过高,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互联网信息传播还存在恶意点击、恶意转发,以达到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们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对该规定进行修正。除了对“转发数”、“阅读数”进行适当调整(我的建议是修改为“转发100次、阅读10万次)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评论数”、“点赞数”等数据。同时,对同一账号的多次转发、某些僵尸账号(粉丝数极少、平时不活跃)的转发等虚假数据,要进行筛选、甄别、削减,以查明互联网诽谤行为的真实社会影响,做到不枉不纵。

2018年1月18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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