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抚养费,下同)、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通常情形下的支付对象是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追索抚恤金的案件,一般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牺牲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未发的案件。允许这种案件先予执行,有利于激励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爱国和献身精神。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遇到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才能先予执行。如果医疗救治虽正在进行,但是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也就无须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不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生产、生活就难以维持下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七十条】对此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