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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排除法院执行?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48人看过

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及时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应慎重考虑自己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房产在婚前已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作为被执行人配偶的案外人,虽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案外人所有,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案外人就该房产亦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外人虽享有房屋共有部分的权益,但其共有人的身份不足以享有直接排除对房屋予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首先应督促、协助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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