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死亡抚恤金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物,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属于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死亡抚恤金的领取主体为遗属。遗属的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在死者近亲属范围内的人员均具有获取死亡抚恤金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应为:在参照遗产处理原则的基础上,优先保护对死者在情感和物质上投入较大的遗属的权益,予以公平合理分配,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