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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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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的管辖有效吗?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03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争议约定管辖法院时,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否则约定无效,仍应按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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