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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管道返水漏水造成业主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297人看过

生活中,管道堵塞造成业主损失的情况不在少数,在确定损失责任承担问题之前,应厘清堵塞管道的性质,进而明确责任主体。位于室外的立管等排水管道,并非在某一业主的建筑物专有区域内,因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与利用上的排他性,系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应认定为业主共用设施。

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分析业主共用部分的养护维修义务责任主体。共用设施堵塞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各自义务、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
从物业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的小区共有设施的实际管理人,通常来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保障包含公共排水管道在内的共有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果未举证证明对公共管道尽到了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共同使用排水管道的业主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出发点考虑,共有设施出现堵塞等问题造成损失,在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情况下,如果共同使用的业主不能举证证明堵塞与自己无关、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共同使用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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