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我们为这是更为妥当的,理由是:
第一,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被继承人父母健在且有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其只能均等继承遗产,分配的数额较少;
第二,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时,就排除了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当被继承人与兄弟姐妹关系极为亲密,且该被继承人正在与其配偶处于离婚状态时更是难以让人接受;
第三,配偶、子女、父母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完全不同却又纳人同一继承顺序,又欠妥当。我们认为,将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更妥当的,即法定零顺序继承人。配偶的法定零顺序,是指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进行区分,依据血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分列不同的继承顺序,配偶不被列人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任何一个顺序在先参加继承的血亲继承人同为继承,其应继份因其参与的血亲继承人顺序的不同而有差别。采此立法例的典型国家和地区有法国、瑞士、日本、埃塞俄比亚、保加利亚、奥地利、葡萄牙等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等。
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和丽军博士关于配偶以“零顺序”排位的观点结合了当今世界上的合理做法,是可行的:当存在一定顺序的血缘亲属时,配偶不得独自继承遗产,而是依序与在先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并继承,只有当某几个顺序的血亲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才能独自继承遗产。
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其可依序与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一并继承。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同为继承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行均分;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1 / 2,父母均分遗产的1 / 2,如父或母已去世,其份额归配偶;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2 / 3,其他第三顺序继承人均分遗产的1 / 3 。当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独自继承全部遗产,第四、第五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当配偶及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时,遗产才依序由第四、第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同时,基于配偶的继承权是以配偶权的存在为前提,在生存配偶因过错而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扶助的义务,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配偶权,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剥夺配偶的继承人资格。在目前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意愿,人们可能应该更多地以遗嘱继承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