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大多数人都认为,以上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确过于狭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上体现的是哪些亲属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实际表明的却是立法者对自然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大,表明国家对私人财产及自由支配私人财产的意志越尊重,反之则越不尊重。
原因在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就越多,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私人财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会造成比较多的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出现,私人的遗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让人会产生一种与民争利的不良感觉。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普遍规定得宽泛,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普遍规定得很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18条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32条的内容几乎相同,只规定了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
这样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状,限制了自然人支配私有财产的权利,限制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由意志。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继承人被分为七个位阶,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继承人被分为六个顺序。随着人们寿命的延长,四世同堂的人间美满情形大量存在,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重孙子、叔、舅、姑、姨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有违亲情伦常,这将导致遗产不能按照其基本流转规律向下流转,而是更多地向旁支流转,故我们赞同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在《民法典》既定的情况下,建议以后人们更多地采取遗嘱继承方式处理身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