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除父母子女以外最近的直系血亲。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特别注意,这里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看似不合理,其实是因为,如果父母在,则由他们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即父母子女间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如果父母先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则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的规定,由他们代其父母之位继承,此时就相当于处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如果在本条相应地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则是第二顺位继承人,而处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真正分得遗产的可能性小了很多。所以结合《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的规定,此条的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