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亲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最为特殊、最为紧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子女,条文中明确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依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没有任何区别。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与养父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子女。根据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相同,因而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任何区别。须注意,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之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对其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因继子女取得了其继父(母)的遗产而丧失,仍享有对其生父母的继承权。但是该继承是有条件的,即该继子女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即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所谓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