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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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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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中的配偶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者:王东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83人看过

配偶

夫妻间互为配偶,它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间的正式称谓。夫妻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即丈夫对亡妻的遗产有继承权,妻子对亡夫的遗产有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而来的财产,任何人无权于涉、阻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 , 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时,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本条的规定处理。但是,须注意,根据我国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2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4条之规定,从199421日起,我国不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到现在,能够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者是非常有限的。

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其符合《民法典》第113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另外,对已领取结婚证而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尚未脱离夫妻关系的分居期间的夫妻、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的夫妻,双方之间依然享有继承权,只是可能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他们因为没有共同生活或者未尽扶养义务而可能少分遗产。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现在未婚同居者多,在其中一方无遗嘱而死亡的情况下,未婚同居者的继承权是会受到严重影响的。也就是说,他(她)没有继承权,至多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而主张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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