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弃遗赠的规定上,《民法典》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同样情况下继承人对继承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在法律领域和行业当中的人士大部分会知道这项特别规定,可在我国现在社会当中的大部分人是不具备这种超精细的法律知识的,而且司法实践当中也多有此种情况下发生。
比如受遗赠人是遗赠人的长孙并与爷爷一起居住生活,爷爷生前早就写好遗赠书交到了长孙的手里,但为了不引起叔叔、姑姑等人的不满,爷爷只是口头上向子女宣布了自己死后房子由长孙继承。
等等爷爷去世后,长孙人想着爷爷生前口头已经宣布了房子归我继承,叔叔、姑姑也都知道,就这么相安无事了二年。
可能这两年大家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叔叔、姑姑经过咨询律师得知口头遗赠不算,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房屋,直到这时,受遗赠人信心满满的才将遗赠书拿出来。
这时,也只能寄希望于叔叔、姑姑能够大发慈悲、念及亲情少要些补偿了,否则损失更大。
此种情况下,不但违背了爷爷的真是意愿,也违背了权利抛弃不能以推定为原则,受遗赠人虽无明确意思,仍应推定其具有承认遗赠的意思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