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珵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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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称收入减少,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作者:徐珵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抚养费也具有合理性。

      无论是协议或者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徐珵珵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矛盾调解中心值班律师,12348值班律师,曾担任上市公司法务多年,后转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东区
  • 执业单位:天津允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