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师的朋友基本很难见到清晰、有效、完整、没有瑕疵的遗嘱。因为遗嘱的有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个没有法律基础的人要写出完全符合上述两个要件的遗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本文旨在以通俗的语言,帮助广大读者朋友避开写遗嘱时常见的坑。本文分上下篇,本篇为上篇,主要讲述遗嘱的形式要件。
01法定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种类的遗嘱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不一样:
1、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其核心要求是遗嘱的所有字迹均需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亲自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民法典》修订后新增打印遗嘱列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或录像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防止法院认为录音录像有被人篡改的可能性,录音录像的连贯性非常重要,要避免出现剪辑。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陈述自己的正式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
5、?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口头遗嘱具有昜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査证的缺点,所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遗嘱人病重时不方便进行公证或者来不及公证,无法通过公证修改遗嘱时可以使用其他遗嘱形式来推翻在先的公证遗嘱。
可见,《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并且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增加了录像遗嘱,形式更为丰富。那么,微信上订立遗嘱有效吗?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遗嘱有效吗?虽然微信和电子邮件在现代通信中广泛使用,但是这一类新型的“电子遗嘱”由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目前是无效的。
02见证人
见证人是遗嘱人设立遗嘱是指在遗嘱订立过程中,亲临现场自始至终全程参与的第三人。除了自书遗嘱,其他遗嘱形式均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启用了更为专业的见证人)。当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时,法院就有理由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如不能通过其他证据排除该怀疑,那么该遗嘱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见证人的选择需格外谨慎,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朋友、亲属、同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而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社区志愿者、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关系较远的人,则可以作为见证人。
03签名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都需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没有要求必须加按手印,所以立遗嘱可以只签名不按手印。当然,如果既签名又按手印可以进一步加强遗嘱人的身份认证。那么,只按手印不签名是否有效?大部分法院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除非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遗嘱的真实性。
如果遗嘱人确实不认字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签字只能按手印,该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建议使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这三种遗嘱方式是无需遗嘱人亲笔签字的。
04日期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所有类型的遗嘱,都需要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若遗嘱的日期不明,大部分法院会因此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认定无效为原则否认遗嘱的效力,有效为例外。
即使有的法院认为日期不明的瑕疵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由于《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如果有两份以上遗嘱,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日期不明的将被视为在先,其他签署日期的会被视为在后,最终以其他签署日期的遗嘱为准。
05字迹模糊、行文有涂改或增删
遗嘱字迹模糊,即使靠猜也不一定能确定的时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对遗嘱进行涂改或增删是重大的法律行为。如果要使遗嘱中涂改或增删的部分无争议,应由遗嘱人亲笔涂改或增删,并在涂改或增删处进行签名确认以及注明年、月、日。当然,慎重起见,为不产生歧义建议遇此情况时尽量重新誊写。
此外,一份有效的遗嘱除了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例如: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等,会在下一篇中继续为读者朋友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