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受贿案例分析
一、案件概述?
上诉人张某某原系A公司董事长,于2010年退休。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及退休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工作流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于2000年至2020年间非法收受齐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财物。某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总金额为1600万元的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其投资某个生产线获取的分红100万余元是否构成受贿。
其以借款形式购买别墅少付的39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
通过认购原始股上市获利是否属于受贿。
是否构成自首。
二、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关于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撤销一审对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及继续追缴部分。
改判上诉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继续追缴张某某受贿赃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孳息人民币2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为终审判决。
三、黄菊律师在该案中的辩护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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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黄菊律师在该案二审中,主要为上诉人张某某进行辩护,其亮点体现在:
1、?聚焦关键事实与法律争议点?:围绕“投资分红是否属受贿”“购房差价认定”“原始股购买行为性质”“虚增交易环节性质”等核心事实,提出针对性的辩护观点。
2、?针对“投资型受贿”的辩护?:强调“合作投资”型受贿应以未实际出资为前提,认为张某某对“某”生产线系实际出资并承担市场风险,不应认定为受贿。
3、?对“低价购房”的数额认定提出异议?:指出一审认定的购房差价依据不足,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即便构成受贿,认为应以同类正常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计算差额,体现其对受贿数额计算方法的细致辩驳。
4、?对“原始股受贿”定性提出法律性质质疑?:主张原始股上市后的溢价不属于“他人财物”,购买资格不能成为受贿对象,且以案发时股价认定数额不符合“存疑利益有利于被告”原则,展现其在受贿罪构成要件层面的深入辨析。
5、?提交证据支持辩护意见?:二审期间提交了股票股价走势图、合伙协议等证据,用以佐证其关于原始股价值认定、交易环节真实性等观点,增强了辩护的实质支撑。
6、?整体辩护策略清晰?:结合事实、证据与法律,全面质疑一审对多笔受贿事实的认定方式与数额计算,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最终二审法院在部分事实上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如对“某”分红100万余元不予认定受贿,出借房款的利息390万元中扣除170万元),并对刑期作出了改判(从十一年五个月减为十一年)。
黄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