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内容概述
A公司经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自主组织污水处理池项目场地开挖平整,所挖土方用于厂区回填、多余部分自行外运,并以 “以料抵工” 方式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施工方
2021年7月,某区规建局现场划定开挖红线,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助理代表公司签字确认。施工期间,黄某某受公司委派现场指挥、监督施工,明知施工方超越许可范围开采矿产,仍予以放任;2021年 10月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履行监管义务,继续放任超范围开采
。
经鉴定,公司界外开采复成分砾岩 8.34万立方米(合 19万吨),价值 3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被告单位退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黄某某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黄某某均辩称无罪,其辩护人就罪名、事实、证据效力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定指控罪名成立
。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单位A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黄菊律师在本案中的亮点
1、无罪辩护逻辑完整,直击单位犯罪核心明确提出A公司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主张公司未获利、未与施工方共谋开挖,责任应由实际施工方承担,从主观无犯意、客观无行为、利益未归属三个维度否定单位犯罪成立基础,辩护方向清晰、逻辑闭环
2、精准切割责任,否定共同犯罪指出公司与施工方合同已明确权责,黄某某无指挥、监督施工方的职权与义务,公司未收到矿山红线图、对超范围开采不明知,从职权边界、知情程度、行为关联性切断公司与施工方的共犯关系,有效区分业主方与施工方责任
3、聚焦证据与责任归属,专业对抗指控对案件关键事实与证据提出有力抗辩:一是质疑价格认定结论及估算报告的证据效力;二是主张违法所得应由实际施工人退缴,公司退缴款项系代付;三是强调公司无非法采矿客观行为,从证据能力、责任主体、行为性质层层反驳指控,辩护要点专业、针对性强
4、紧扣单位犯罪归责原则,辩护层次清晰围绕单位犯罪需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核心要件,论证本案系施工方个人行为,公司未决策、未获利、未积极实施,符合单位犯罪无罪辩护的专业标准,有效降低单位责任风险。虽然本案未被判决为无罪,但犯罪金额属于特别严重,给予相应责任人缓刑,系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结果。
黄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