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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年终奖发放前解除的,劳动者能否要求年终奖?

发布者:阳贻峰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288人看过

劳动关系在年终奖发放前解除,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年终奖,劳动者能否对年终奖提诉求?

基本案情

房某于2011年1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履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某保险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在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协商未果。12月29日,某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仲裁后房某房某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某保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年终奖。据悉,某保险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某在某保险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某在保险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某保险公司工作满一年,在某保险公司未举证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某保险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某保险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某保险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法院最终支持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138600元的诉求。

阳律说法

多数公司会在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劳动关系解除的,年终奖不予发放,相应规定是否有效不能一刀切;

年终奖的发放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本案综合劳动者对公司的贡献等支持劳动者年终奖的诉求,也是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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