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入职于某石油公司,于2015年3月1日与某石油公司签订了至2018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张某与某石油公司签订了至202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张某于2019年3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石油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双方于2019年3月6日终止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对于张某的法定退休年龄,某石油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明知的,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也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阳律说法
第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
第二、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
阳贻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