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蔡某于2021年1月4日入职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从事配电网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19日,蔡某因个人原因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蔡某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公司称已多次召开会议要求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也参加了会议,但是蔡仍然未签订,公司不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
法院认为
关于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公司两次召开会议要求与蔡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蔡某仍故意拒不签订,故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认为蔡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在实际用工满一个月后继续用工,因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致使劳动关系在用工满一个月后继续存续和未签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存在,故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就应当承担继续用工的责任即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意见
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满一个月后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面临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
阳贻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