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贻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有延迟发放工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者:阳贻峰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7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51日入职被告处,入职时担任工程员,202210月起任部门经理。原、被告有签订一份期限为202051日至2023430日的劳动合同。原告在20205月至20219月期间为固定工资9700/月,202110月至20227月期间为固定工资12700/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1950/月。被告于202277日向原告发放20225月份工资,原告于202278日以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20225月工资于2022772136分发放,原告于2022781151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20225月份工资已经发放,20226月份工资的发放时间未至。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离职前已经发放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第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及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了工资的,则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阳贻峰律师团队

劳动维权,找专业律师团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