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文章详尽论述了侵害作品放映权的侵权要件、争议焦点及目前司法环境的裁判趋势等,下面本文通过分析两个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例,其中包括在平凉地区有典型意义的深圳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诉平凉市崆峒区某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通过分析其侵权行为、探讨其法律适用逻辑,旨在
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在实践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规运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深圳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诉平凉市崆峒区某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9日,深圳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平凉市崆峒区某KTV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深圳市某文化传媒公司指控该KTV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了93首侵权音乐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放映权。
授权背景
深圳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获得了案外人某影音有限公司的独占性专有授权,允许其在线下卡拉OK经营领域独家发布、传输、复制和播放某影音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09首音乐作品。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也对这些作品进行了著作权认证,并出具了权利证明书。此外,某影音有限公司还出版发行了32张音乐专辑,进一步确权。
侵权行为
2021年4月5日,深圳市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取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了现场消费,并拍摄了相关视频和照片,取得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显示,平凉市崆峒区某KTV未经授权播放了93首音乐作品,这些作品的画面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画面一致。法院认定,该KTV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播放了这些作品,构成了对原告放映权的侵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案涉93首音乐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原告获得授权的期限、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以及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
案例二:塔城市某某公馆娱乐城、中国音像某某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中国某某协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塔城市某某公馆娱乐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中国某某协会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了其管理的多首音乐作品,侵犯了其放映权。
授权背景
中国某某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台湾某某音乐公司授权某某娱乐(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行使这些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随后,某某娱乐(上海)公司又将这些权利授权给了中国某某协会,授权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
侵权行为
塔城市某某公馆娱乐城未获得中国某某协会的许可,也未支付相应报酬,便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了这些音乐作品。尽管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歌曲来源于向第三方购买的点唱设备,并已支付了相应费用,但法院认为,购买点唱设备并不意味着获得了商业经营所需的放映权,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原告提交的清单中所列的96首曲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当地经济状况、被告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包厢数量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市场情况。被告上诉后,中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放映权的法律适用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放映权作为著作权人实现作品经济价值的重要权利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放映权核心特征在于公开性、技术依赖性和行为独立性。
侵权构成要件
侵害放映权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素:未经权利人许可、商业性使用目的和实质性提供行为。例如,在平凉市崆峒区某KTV案例中,被告未经许可播放了93首音乐作品,且这些作品的播放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目的,构成了对原告放映权的侵犯。而在塔城市某某公馆娱乐城案例中,被告虽然声称购买了点唱设备,但并未获得放映权的授权,同样构成了侵权。
免责抗辩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免责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合法来源抗辩和技术中立原则。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设备及内容来自第三方合规授权,且使用者已尽到审查义务,则可能免于承担责任。然而,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均未能提供有效的免责抗辩理由,因此被认定为侵权。
赔偿计算方式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当地经济状况、被告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包厢数量等。此外,法院还会参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规建议
为了有效防范侵害作品放映权的风险,市场主体应严格审查设备与内容来源,优先选择与正版平台合作,并定期排查曲库或片源,及时下架未授权作品。同时,著作权人也应采取差异化授权策略和技术保护措施,降低盗播风险,实现文化产业繁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赢。
林红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