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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认定指南 ——权利边界与司法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作者:林红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8次举报
2025-09-24

引言

商标作为市场主体核心资产,其权力边界厘清与侵权认定规则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商业形态多元化发展,商标使用场景日趋复杂,侵权判定标准亦面临新挑战。本篇文章立足《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系统解析商标权利类型、侵权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裁判规则,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权利行权指引与风险防范路径。

一、注册商标的法定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商品商标

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如“鲍师傅”商标经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涉案店铺并未设立就餐场所及相关服务设施,且其销售的糕点类商品系预先制作陈列在柜,其经营模式本质上属于提供糕点类商品,而非提供餐饮服务。

(二)服务商标

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如良品计画申请注册的第35类“推销(替他人)”、第16类“日记本”、第20类“枕头”、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或服务上的“無印良品”。

(三)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沙县小吃”,由沙县小吃同业协会申请,目前商标续展中,一般集体标志以地名或当地的特产为基础,由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社团组织注册,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特点是集体成员共同使用,非组织成员不得使用,且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

 

(查询时间截止于2025年5月27日)

 

(四)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由静宁县苹果产销协会申请注册的“静宁苹果”商标;目前,“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已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中欧地理标志保护”“马德里国际注册”等46项知识产权。

 

(查询时间截止于2025年5月27日)

 

二、商标权侵权责任认定

(一)侵权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类型

认定要件

典型案例

 

相同商品使用相同商标

1. 商品类别完全相同

2. 商标标识视觉无差别(字体/图案/排列)

“飞天茅台”酒瓶回收案:回收正品瓶身灌装销售,构成侵权

 

 

类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标

混淆可能性四要素:

1. 商标近似度(音/形/义)

2. 商品关联度

3. 权利人商标知名度

4. 相关公众注意力

“景田百岁山”案件:被诉标识完整包含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混淆

(二)法定免责事由

免责类型

法律要件

描述性使用

1.善意适用商品通用名称、原料、功能等

2.未突出使用商标标识

在先使用

1. 在商标申请前已经广泛使用

2. 在原有范围内持续使用且有一定影响

合法来源

1.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 且能说明合法来源

 

本身持有合法商标

1. 商标权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 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

 

三、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也称一次销售原则或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后,商标权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再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或直接使用该产品。

商标“权利用尽”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产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2.使用商标的行为方式符合市场的通常认知或商业惯例;3.使用该商标的主体主观上不存在恶意;4.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诉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为例,其一,被告作为药品的经销商,其从合法渠道取得正品“美他多辛胶囊”药品,该药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其二,在被告未对商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的情况下,被告利用在电商平台及互联网对该商品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符合市场的普遍认知及行业惯例,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其三,被告其在经营的网店内使用“震元”标识,目的在于向消费者说明自己销售的“美他多辛胶囊”系正品,宣传的是“震元”商标,而非被告经营的店铺,这并未破坏“震元”商标与其产品的一一对应关系,此种商标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将商品的来源进行误认,不会破坏涉案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反而会加强商标、商品、商标权利人的紧密联系,也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裁判新趋势

(一)地理标志侵权扩张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二)历史描述不侵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对自身产品历史进行的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权利标识经过长期、持续地使用,在相关市场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获得了独立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在他人已经在先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并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公民再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即使与其自身姓名存在关联,亦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五、市场主体合规建议

风险场景

合规方案

 

 

商品/服务标识

1.商品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9/25/30类等)+第35类(广告销售)

2.服务商标须明确服务场景(如餐饮需注册第43类)

 

品牌合作

1.加盟合同明确商标授权范围、地域、期限等

2.禁止被许可方擅自变更商标标识

 

 

 

侵权应对

1.收到侵权警告函→7日内核查权利基础

2.确认侵权立即下架,留存整改证据

3.描述性使用需标注“非商标使用”

维权取证

1.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侵权商品并全程录像

2.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定网页证据

 

结语

商标侵权认定需兼顾权利保护与市场自由,审判机关通过“混淆可能性”、“权利用尽”等规则不断细化裁判标准。建议企业建立商标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在品牌开发、合作及维权中贯彻“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救济”策略,以实现权利保护与合规经营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02号民事裁定书 某苹果协会诉鲤城区远某水果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3.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55号民事裁定书 耿某诉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诉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知商法律人 胡波《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发布时间:2024-3-30 19:24

7.中华商标杂志《门店招牌法律辨析: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发布时间:2025-04-08 15:16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金融保险、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年均办理民商事、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8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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