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佩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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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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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巨大法律风险

作者:彭佩荣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次举报


以案释法

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巨大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9日原告之子胡某(15岁),与其初中二年级学生同学蒋某某(14周岁)、陈某(14周岁)到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


     胡某提议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


     饭后,胡某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胡某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未能成功。


     原告将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餐厅赔偿原告6%的损失;

  二、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1%的损失;

      三、被告陈某、王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3%的损失;

       四、原告承担自己90%的责任;


裁判要点


        一. 原告作为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二. 某餐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6%的损失。


     三. 蒋某某是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并参与饮酒、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1%的责任.


     四. 陈某参与饮酒、王某甲下湖救援及其他人共同以不同形式参与救援,且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法院确定由由陈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8%的责任,由王某甲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4%的责任,由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各自承担0.6%的责任。


律师提醒


    一、  餐饮经营者不要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并且提供其在店内饮酒,一旦未成年人在饮酒后,发生人身伤害事件,餐饮经营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阿拉善左旗本地生效判决来看,如果我们是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并供其饮用后导致发生类似事件,我们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6%,大概在6万至8万之间,所以,不要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更不要提供场所供其饮用。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5月30日227号指导性案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先后执业于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合规、离婚、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