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十二年的“固定年费”,新老板来了还管用吗?
在乡镇自来水供水领域,有一种常见的“分包”模式——水厂将某个片区的供水管理打包给个人,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管道、抄表收费,再向水厂统一结算水费。这种模式下,水费如何结算,往往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本案的当事人廖某,从2012年起就一直承包着某镇某村的居民用水管理。十二年间,他先后与两家水厂经营者合作,每年向水厂缴纳的水费都是固定的1-1.5万元,从未按实际用水量结算过。廖某的理由是:某村的管道是村民自行铺设的,跑冒滴漏严重,水质也经常出问题,按表收费根本行不通。
2024年8月,醴陵市甲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正式取得了该镇自来水厂的经营权。新官上任,甲公司决定改变过去的“大锅饭”模式——在全镇范围内统一安装水表,按实际用水量收费。镇政府为此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各片区的承包人均到场参会。
然而,廖某却成了“钉子户”。2024年12月,甲公司在某村安装了新水表。从2025年1月到6月,短短五个月,水表读数显示某村的用水量高达*万多立方米。按照物价局核定的0.75元/立方米的标准计算,仅这五个月的水费就高达*万多元——而廖某过去一整年才交1.5万元。
甲公司向廖某发出了催缴通知,但廖某坚持认为:“十二年来我都是交固定费用,新来的老板凭什么改规矩?”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委托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的余力律师、李律师,将廖某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余力律师如何步步为营,击破“历史惯例”的抗辩?
接受委托后,醴陵市余力律师团队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余力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廖某一定会拿“十二年的老规矩”说事。如何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并且水费应当按表计量而非“一口价”?这是摆在余力律师面前的第一道坎。
第一招:用证据锁定“事实合同”
余力律师从三个方面构建了证据链:
其一,证明甲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供水义务。甲公司自2024年8月取得经营权后,一直在向某村稳定供水,廖某也在持续向村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这本身就构成了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书面合同并非必要条件。
其二,证明廖某已经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新的合同关系。2025年1月,廖某向甲公司缴纳了1万元水费,甲公司出具了收据。余力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廖某缴费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他认可了与甲公司之间的供水合同关系。如果他认为不该按新标准缴费,为什么还要交这1万元?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三,证明廖某对安装水表一事知情且未提出异议。余力律师提交了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协调会签到表,证明镇政府就水表安装和水费收取标准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廖某本人亲自参会。安装水表当天,镇政府工作人员也电话通知了廖某。廖某所谓的“不知情”,在证据面前不攻自破。
第二招:用政策文件锁定收费标准
廖某主张按“每年1.5万元”的老规矩交费,但余力律师指出:这个“老规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余力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醴陵市物价局醴价字(2013)**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甲水厂的自来水供水结算价格为每立方米0.75元。甲公司正是依据这一政府定价标准向廖某主张水费的,完全合法合规。
余力律师还补充提交了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全镇所有片区的用水费统一按0.75元/吨的标准计算,用水量以水表实际读数为准。也就是说,甲公司对廖某的要求,和对其他所有片区承包人的要求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歧视或不公。
第三招:精准反驳“水质差、水损大”的抗辩
廖某在庭审中提出了“水质不合格”“水管爆裂排污损耗大”“部分村民不交水费”等理由,试图证明按表收费不合理。
对此,余力律师逐一击破:
关于水质问题:廖某仅提交了几张无时间、无地点的照片和村民的书面证明,没有提供任何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廖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水损问题:廖某声称水管爆裂需要排污23小时,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排污损耗的具体水量。二审中,法院曾就此问题组织双方协调,但廖某始终未能提供任何可供核实的数据。
关于村民欠费问题:廖某称有40户村民从未缴纳过水费,但同样未能提供任何统计数据和证据。法院认为,这一问题廖某可以另行向欠费村民主张权利,但不能成为其拒缴水费的理由。
三、案件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律师的专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余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甲公司与廖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廖某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政府定价标准支付水费。法院支持了甲公司主张的五个月水费*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廖某补充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历史上的收费方式就是固定的”。但余力律师团队早有准备,不仅提交了镇政府、水利局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还申请了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进一步巩固了证据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主张按“每年1.5万元”缴纳水费显失公平,也违背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用水的原则。全镇其他片区均已按表计量、按0.75元/吨缴费,某村没有理由例外。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观点:醴陵市余力律师的三大“破局”智慧
本案虽是一起看似简单的供用水合同纠纷,但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却颇具代表性——“历史惯例”能否约束新的合同主体?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关系?对此,醴陵律师余力给出了精彩的答卷。
观点一:“历史惯例”不能约束新的合同主体,除非双方明确约定继续沿用。
廖某最大的误区在于,他认为“十二年来都是这么交的”,新来的老板就“应该”继续这么收。但余力律师明确指出:民事合同讲究的是双方合意。前两任水厂经营者与廖某之间的收费约定,只能约束他们双方。甲公司作为新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据政府定价和实际用水量重新确定收费方式,除非双方明确约定继续沿用旧方式。
观点二:合同不一定要“白纸黑字”,事实履行行为同样可以成立合同关系。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没有书面合同就打不赢官司”。余力律师在本案中成功证明了:只要一方实际履行了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履行,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事实合同关系。甲公司供了水,廖某用了水还交了部分水费——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合同的“证明”。
观点三:水资源有偿使用是国策,节约用水是原则,不能因为“老规矩”就浪费水资源。
本案最精彩的法律观点在于,余力律师将案件提升到了国家水资源政策的高度。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廖某主张按1.5万元/年缴费,类推可知某村全年水费实际应超过10万元,按固定费用缴费等于变相鼓励浪费,违背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这一观点跳出了单纯的合同纠纷框架,体现了余力律师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法律界的名言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印证。醴陵市余力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类似供水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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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余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