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余力律师
醴陵余力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湖南-株洲专职律师
15574158078

服务地区:湖南

咨询我
07:00-23:00

建设工程“财评审计”无法进行,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为施工企业追回50多万工程款

作者:醴陵余力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3次举报
2026-07-31

案情简介:工程完工四年,百万尾款为何迟迟拿不到?

20182月,湖南T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TD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了醴陵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包的“6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中标金额为197万余元。双方随后签订了《采购施工合同》,约定由TD公司负责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工期6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签订后,TD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91021日顺利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后,TD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编制了工程结算书,向公司报送结算造价200万余元。2020年,在公司的组织下,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湖南MDC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最终共同签章确认审定金额为1,982,738.53元。

然而,让TD公司始料未及的是,工程早已交付使用,结算金额也已双方确认,但剩余工程款却迟迟无法到账。究其原因,竟是因为案涉项目没有立项,导致工程造价无法送交醴陵市财政局和醴陵市审计局进行审定。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最终结算造价以醴陵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定的造价为准。就这样,一个“立项”环节的缺失,让TD公司陷入了“工程干了、钱拿不到”的尴尬境地。

截至起诉前,公司仅支付了148万元工程款,剩余502,738.53元迟迟未付。面对发包方“财评审计未完成,付款条件不成就”的强硬态度,TD公司决定委托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的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及其团队代为维权。

办案经过: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如何破解“财评审计”困局?

接受委托后,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以财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条款,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审定金额主张工程款?

第一步:精准锁定争议焦点——财评审计条款并非“铁板一块”

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根据合同第12.1.3条和第12.4.1条的约定,工程最终结算造价以醴陵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定的造价为准,审计结论未出具之前,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75%,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面对这一抗辩,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并未被合同条款的表面文字所束缚,而是敏锐地抓住了两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审计的本质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能否定民事主体之间合法达成的结算合意。余力律师团队深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审核结论才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因客观原因已“丧失履行基础”。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项目因未立项导致工程造价无法送交醴陵市财政局和醴陵市审计局进行审定。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财评审计”程序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启动和完成,该条款在事实上已经丧失了履行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等待永远无法出具的审计结论,无异于让施工企业“无限期”等待,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步:巧妙论证——双方共同确认的《审核定案表》构成“书面合意变更”

在成功论证财评审计条款已丧失履行基础之后,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团队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观点:虽然合同约定了以财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双方在2020年已经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并共同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这一行为,是双方对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结算的法定要件,应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合意变更原合同结算规则。

这一观点的法律逻辑非常清晰:双方通过共同委托第三方审定并共同签章确认的行为,已经以实际行动达成了新的结算合意,原合同中关于“财评审计”的结算条款已经被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发包人不能一方面在《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结算金额,另一方面又以“财评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这违背了禁止反言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步:据理力争——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合同“不计息”约定不能免除逾期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工程款不计利息”。对此,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团队明确指出: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发包人占用承包人资金产生的法定补偿,合同约定的正常付款周期内不计息,不能免除逾期付款后的法定责任。这一观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明确支持。

第四步:科学计算利息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满次日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团队依据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主张从缺陷责任期满的次日即2021102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这一计算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

案件结果:全面胜诉,百万工程款及利息全部支持

经过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团队在庭审中的精彩辩论和充分举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醴陵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T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738.53元;

二、被告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2,738.53元为基数,从202110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

三、案件受理费8,827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审计的本质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能因此否定民事主体之间合法达成的结算合意。案涉项目因未立项导致工程造价无法送交财评审计,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已经在事实上丧失了履行基础。双方共同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合意变更原合同结算规则。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的“三大破局之道”

回顾本案,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的成功代理,为建设工程领域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参考。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破局之道:

一、“财评审计”条款并非不可突破——关键在于“履行基础”是否尚存

很多施工企业认为,只要合同中约定了“以财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就只能被动等待审计结果。但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通过本案告诉我们:当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因客观原因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时,该条款即丧失履行基础,承包人有权依据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合意主张工程款。

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在于:审计的本质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能否定民事主体之间合法达成的结算合意。当行政监督程序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时,不能因此让民事主体承担“无限期等待”的不利后果。

二、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文件是“最强证据”——构成对原合同结算规则的书面变更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很多发包人会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后,又以“未经财评审计”为由反悔。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通过本案明确指出: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定并共同签章确认的《审核定案表》,是双方对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结算的法定要件,应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合意变更原合同结算规则。

这一观点对于广大施工企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无法进行时,务必推动与发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审定并共同签章确认结算金额,这将成为后续维权的最有力证据。

三、逾期付款利息是“法定权利”——合同“不计息”约定不能免除逾期责任

很多施工合同都会约定“工程款不计利息”,但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通过本案明确指出: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发包人占用承包人资金产生的法定补偿,合同约定的正常付款周期内不计息,不能免除逾期付款后的法定责任。

这一观点提醒广大施工企业:不要因为合同约定了“不计息”就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不因合同约定而丧失。

 

本案的圆满解决,充分展现了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强大的发包方,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没有被动等待,而是主动出击、精准破局,通过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巧妙的诉讼策略,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如果您也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等法律困扰,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团队值得您的信赖与托付。

余力律师,湖南大学毕业,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1430220********49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