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一份“消失”的合同与一座被占据近二十年的校舍
时间回到2007年6月30日,醴陵市某1联校(后历经多次更名,最终变更为某湖学校)与醴陵市WJ武术学校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醴陵市某1街道办事处的原某2小学校舍及场地出租给WJ武术学校开设武馆,租期五年,年租金26000元。
合同签订后,WJ武术学校开始使用案涉场地。然而,被告仅在租赁第一年支付了20000元租金,此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更令人意外的是,2008年之后,由于案涉场地发生滑坡等客观情况,双方沟通不畅,WJ武术学校竟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占用该国有资产长达近二十年,且分文未付。
期间,醴陵市某1联校历经多次机构变革——先后更名为醴陵市某1联校、醴陵市某3学、醴陵市某4中心学校,最终于2025年正式更名为某湖学校。而WJ武术学校则以“非遗传承需要保护”“学校滑坡后合同已终止”“近二十年维修花费50多万”等理由,长期拒绝腾退并拒付租金。
2025年11月4日及2026年1月13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腾退并交还资产,均未果。无奈之下,某湖学校找到了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及其团队,委托其代理此案。
二、办案经过:抽丝剥茧,株洲醴陵地区余力律师的破局之路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实则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严重缺失、被告抗辩理由众多,代理难度极大。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接手后,迅速制定了一套严谨缜密的诉讼策略。
(一)锁定被告主体:追加适格被告,避免“告错人”
余力律师发现,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醴陵市某1联校”,而原告“某湖学校”系后续更名而来,并非原始签约方。被告曾某某正是抓住这一点,辩称“与某湖学校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当机立断,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追加醴陵市WJ武术学校为本案被告,另一方面全面梳理了该学校近二十年的名称变更文件,并调取了醴陵市教育局出具的《关于原某2小学资产管理单位变更名称的说明材料》,成功证明了原告依法承继了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同时,针对被告曾某某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余力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清晰界定了责任主体——合同签约方为WJ武术学校,而非曾某某个人,避免了诉讼方向的偏差。
(二)破解“合同已终止”谎言:锁定不定期租赁的法律事实
被告曾某某在庭审中声称:“合同才履行一年半,学校滑坡某1联校怕承担责任就终止了合同。”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已被双方协商解除。
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敏锐地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合同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后,被告继续占用场地至今,原告从未同意其免费占用,双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而非合同已终止。
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击碎了被告“合同已终止”的核心抗辩,为后续主张租金及解除合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租金核算:以证据说话,让“20年欠租”无处遁形
被告辩称“交了一年半的租金36000元给联校”,但未能提供任何缴费凭证。而余力律师团队则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方的记账凭证、收缴款书及结算收据等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仅支付了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的租金20000元。
面对被告“近20年维修花了50多万,应当由联校承担”的抗辩,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明确指出:维修费用与租金支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未就此提起反诉,法院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四)非遗保护不是“免租金牌”
被告还提出“WJ武术作为非遗传承,依法应受到保护”。对此,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在庭审中作出了精彩的回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应受保护,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非遗传承人可以拒付租金或在合同解除后拒不腾退租赁场地的权利。这一观点切中要害,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
三、案件结果:全面胜诉,近二十年纠纷圆满收官
经过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的不懈努力,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作出(2026)湘028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
1. 确认合同解除:确认原告某湖学校与被告醴陵市WJ武术学校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6年4月30日(即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2. 判令支付租金:被告WJ武术学校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的欠付租金351666.67元;
3. 判令支付逾期利息:以351666.67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 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4. 判令限期腾退:被告WJ武术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租赁的房屋及场地腾退并交还给原告;
5. 驳回对曾某某个人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相对性原则,曾某某个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四、律师观点:株洲醴陵地区余力律师的三大核心办案启示
启示一: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如何承继?
本案中,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成功解决了“签约主体已更名”的难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面临类似困境——签约的公司注销了、更名了,原合同是否还有效?余力律师指出:只要能够证明主体变更的连续性(如政府文件、工商登记变更材料等),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依法承继,承租人不能以“签约方不存在”为由拒付租金。
启示二: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如何行使解除权?
很多房东面临“租客合同到期后赖着不走”的窘境。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在本案中给出了标准答案: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余力律师指导原告先后两次发函催告,为法庭认定“已给予合理期限”提供了充分证据。
启示三:诉讼策略的选择——告谁?怎么告?
株洲市醴陵地区余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诉讼策略:一方面,果断申请追加WJ武术学校为被告,确保判决能够执行到位;另一方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过度追究曾某某个人的责任,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拖延和不必要的时间成本。
> 株洲醴陵地区推荐律师——余力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看似简单,但涉及主体变更、不定期租赁、租金追索、违约金计算、腾退执行等多个法律难点。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租客赖账不交租”“合同到期不腾退”等困扰,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早维权、早止损。
醴陵余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