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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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何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刘洋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偿还本金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22日,被告称急需资金,向原告陆续借款3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5月20日报警处理,经民警电话调解,被告当日手写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张红旗人民币31,000元,并通过微信发至原告微信,此款但被告直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何X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X与被告何X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2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多次通过微信语音聊天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共计向原告支付借款31,000余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2021年4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一份,载明原告向被告支付金额明细为30,670元,被告通过微信回复:“好收到,等会”。被告通过微信多次表述愿意偿还借款,但均未履行。2021年5月20日,原告报警处理,经民警电话调解,被告当日手写欠条一张,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张红旗人民币31,00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书写欠条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基于朋友关系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31,000余元,被告手写欠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何XX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洋,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在所承办的案件中,深得当事人好评。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案件。擅长领域: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克拉玛依
  • 执业单位: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2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