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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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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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恒XX、克拉玛依区XXXX装饰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洋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4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XX装饰店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原告按约支付了装修款项,被告XX装饰店未按约完成装饰装修工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1,已完工部分的价款,被告XX装饰店应当退还的款项数额;2.被告张X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和违约金。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案涉合同约定2021年7月9日完工,被告XX装饰店于2021年6月15日将时间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作出书面承诺,但未按期完工。并且,截止至2021年10月初仍未完工,已完工项目存在部分质量瑕疵。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自解除权人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解除。根据张X和原告所签《协议》内容,被告张X是被告XX装饰店经营者张XX安排负责后续装修工作的人员,原告于2021年10月初要求张X终止施工,产生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案涉合同已经于2021年10月初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及该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合同因被告XX装饰店违约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XX装饰店承担违约责任。已经完工且无质量瑕疵的项目,原告应当付款;已经完工但有质量瑕疵的项目,被告XX装饰店应当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原告已付款而未完工的项目,被告XX装饰店应当退款。经审查,原告按照合同预算表核算应付款和应退款的方法合理,可以按照这种方法处理退款问题。经本院核对,合同预算表中,原告愿意按预算价付款的项目合计34218.20元,不含主材。预算表中的水电改造费用为0元,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电路和暖气改造费实际支出10000元,属于应付款。预算表中的贴砖费是人工费,不含瓷砖材料费,预算表中的瓷砖材料费为13065元(大地砖7800元+卫生间地砖598元+卫生间墙砖1794元+厨房墙砖2873元),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瓷砖材料费实际支出29753元(18698元+2700元+150元+414元+4500元+1791元+1500元),花片砖480元没贴没送,应当从瓷砖材料费中扣减,扣减花片砖后的瓷砖材料费为29273元(29753元-480元),属于应付款。水电改造、瓦工已经完工,这两个阶段的垃圾清运费、材料搬运费、管理费属于应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瓦工结束时工程过半,则垃圾清运费、材料搬运费、管理费应当支付一半即2500元[(垃圾清运费1000元+材料搬运费1000元+管理费3000元)÷2]。张XX于2021年4月27日向原告提出人工费由40元/平方米增加为80元/平方米,但是原告没有同意,双方对人工费的变更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人工费仍应当按原合同预算表计算。原告已付款115777元中,应付款为75991.20元(34218.20元+水电改造费10000元+瓷砖材料费29273元+垃圾清运费、材料搬运费、管理费的一半2500元),被告冠美装饰店应当退还39785.80(115777元-75991.20元)。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XX装饰店承诺“2021年8月15日全部竣工,耽误一个月每月房租2000元由乙方承担(8月16日算起一天)。”原告要求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支付6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装饰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被告XX与原告签订协议的内容“现因无法联系到张XX,根据前期8月底张XX及张XX告知石XX 丁XX XX22-X后期装修由张X负责收尾。”,该协议形成的原因是2021年9月联系不上张XX,由被告张X负责装修收尾工作。被告张X在2021年8月底开始在案涉房屋中施工,做的工作主要是刷乳胶漆、瓷砖美缝、联系电工安装开关、暖气片、灯具等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张X是XX装饰店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张X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仅根据被告张X介入案涉房屋装饰项目负责后续工作的事实,尚不能认定其为实际经营者,原告要求被告张X承担实际经营者的责任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协议》载明“后期产生的费用问题,为避免继续耽误工期,经甲方和乙方商议,先由甲方垫付一部分产生的费用,甲方在后期施工时间段,看能否联系到张XX,再和乙方进行商议施工是否继续。注:先垫付水电暖工程费用1200元整(甲方),垫付卫生间吊顶扣板。乙方张X保证所做的工程负责质量及完工。”该《协议》内容未明确被告XX装饰店的全部债务是否转移给被告张X,未明确被告张X与被告XX装饰店是否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被告XX装饰店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收取原告115777元装修费并承诺逾期完工违约金,被告张X仅是在后期介入装修事务中,根据《协议》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张X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其施工的部分即对刷乳胶漆、瓷砖美缝的质量承担责任,而不应当是对被告XX装饰店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X退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张X要求原告支付工费的意见,双方协议中未涉及这一问题,该问题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张X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石XX与被告克拉玛依区XXXX装饰店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10月初解除;

二、被告克拉玛依区XXXX装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石XX退还装修39785.8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计45785.80元;

三、驳回原告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保全费680元,由被告克拉玛依区XXXX装饰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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