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则是夫妻个人财产。就是说是夫妻一方所有,不用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比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婚姻法》第 18 条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范围
应当包括:(1)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用于满足配偶一方的职业需要的书籍、工具等财产;(2)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奖励给夫妻一方的带有纪念意义的奖章、 奖品等;(3)婚后作出的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军人个人财产的原则应当是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与军人这一身份密切相关,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当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要注意的是,不是退役军人发放的所有钱都是个人财产,复员费和转业费是退役军人领取的经济补贴,是附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可以分割。具体计算有一个公式。
(3)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如果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保险金也应作为个人财产。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也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①孳息。孳息的产生依附于原物,原物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其产生的孳息亦归其所有。最简单是如存款利息,存款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其利息自然也属于其本人。
②自然增值。因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通常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如婚前个人的房子涨价了,也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