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区分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后,下一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了,这里所说的分割,是指男女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在法院的主持调解或判决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规则。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的财产怎么处置一般都是可以的。
一、嫁妆的分割
与彩礼一样,嫁妆一词也因来源于风俗习惯而具有丰富的内涵,但与彩礼不同的是,嫁妆这一习俗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嫁妆的本质即为父母对出嫁女的财物赠与。判断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在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殊指明仅针对女方个人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于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价证券的分割
在有价证券特别是股票的分割过程中,不同分割时间点会导致有价证券市场价格的不同。在实践中,分割时间点往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会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或者判决时间作为分割点。在分配方式上,法院也首先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有价证券的归属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配。如果不能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股票期权的分割
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婚后行权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行权人能够证明行权时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并行权的,要求分割行权收益一方需要证明股票期权的存在,行权时间以及行权价格。股权授予协议、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份数额较大时公司、证券公司网页上股东信息的披露都是可采纳的证据材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离婚时行权时间未到的情况下,但是由于股票期权对身份的要求及不可转让的限制,在现实中会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即配偶一方无法要求公司变更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主体,而只能等行权日到来之际股票期权持有者的主动履行或等待对方实际行权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折价款。因此,在夫妻离婚时未实际行权的情形下,为避免诉累与执行难的困境,夫妻一方可在离婚后有证据证实对方已实际行权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要求直接分割行权所获收益。就是说,先不分割,等一方行权时再要求分。而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如当事人在公司内担任一定职务,基于公司章程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抛售或者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权益。这些属于法律规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转让的股份,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婚姻法》有关规定,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四)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在离婚时,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除了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配偶一方并非公司股东的,对于股权的分割首先可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未实际分得股权的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要将股权分割给非股东的配偶一方,则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此时,配偶一方可直接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不得将股权分割给配偶一方,当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当然, 如果双方都是公司股东,自然可以自由分割,自由转让。而离婚案件中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可以考虑:(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
离婚案件中对一人公司财产的分割,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设立一人公司,离婚时可以参照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时,夫妻分割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规定:(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其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该公司或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就夫妻共同所有的收益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