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夫妻哪些是共同财产是财产分割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如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在遗嘱继承中,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领证之日至离婚生效之日(其他的婚前同居或离婚后同居不算在期间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或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这里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且是针对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对财产的实际取得占有。比如夫或妻中奖,离婚时可能中奖人并未实际去领,但这些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要分。同样道理,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也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又如,一方的父亲在婚前死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权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故这笔遗产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几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 司法解释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对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来说意义不同,对统筹账户,是没有资格享有该部分利益的,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账户,是指暂时不能领取,但个人账户中已经缴纳的部分,是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全赔进去了,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偿。因为离婚时只能对现存的财产进行分割,已经消耗、灭失的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3)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升值部分。 炒股、买基金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既可能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用婚前财产做本金炒股、买基金后增值的归属问题,那么炒股、买基金赚来的钱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4)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无论是住房补贴还是住房公积金,从用途上看是专门用于家庭住房消费的,所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法定共同财产制决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为法定夫妻特有财产和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