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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桂荣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元以及利息(2019年8月15日起至履行判决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9日,经被告介绍原告把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挂靠在山东XX公司,挂靠费一年10000元。各种挂靠事宜由被告代办,挂靠费用也由被告代原告收取,被告只支付给原告4000元,剩余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给,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张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9日,原告刘XX委托被告张XX将原告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挂靠在山东XX公司,挂靠事项由被告办理,挂靠费用每年10000元,由被告收取付给原告。被告收取挂靠费用后,于2019年1月24日结算,扣除已支付3000元后,尚欠原告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微信付款1000元,余款6000元至今未付。被告的代理费用已由挂靠单位支付。审理中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到付清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已收取的费用,被告拒付,造成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偿付原告刘XX挂靠费用6000元并承担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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